| 张学忠交通肇事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1 17:22:44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250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忠,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忠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张学忠驾驶豫N33879号厢式货车,沿永城市永芒公路S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于大庄路段时,由于雾天视线不佳,与被害人魏XX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G08159号大货车会车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使两车相撞,致魏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张学忠逃逸。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张学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11年4月8日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张学忠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损费、货物损坏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90000元,被害人方要求不再追究张学忠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张学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永城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证明、被告人张学忠驾驶证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魏X、孟XX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忠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笫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学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新爱 审判员 曹 娟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