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郝然与庞要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1 16:15:14 |
|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叶民常初字第193号 |
原告程郝然,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庞要杰,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 原告程郝然与被告庞要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郝然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庞要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由审判员齐勇业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郝然、被告庞要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郝然诉称,我与被告庞要杰相识后于1998年同居生活,1999年3月14日生育儿子庞程林,2005年8月登记结婚,2006年4月30日生育女儿庞成果。被告庞要杰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任,自2012年11月份起,他自己一人在平顶山开车,不给我钱,对我和孩子不予照顾。由于被告庞要杰的过错,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庞要杰离婚。 被告庞要杰辩称,原告程郝然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郝然与被告庞要杰于1998年同居生活,1999年3月14日生育儿子庞程林,2005年8月登记结婚,2006年4月30日生育女儿庞成果。2011年原告程郝然与被告庞要杰协议离婚,2012年10月29日双方登记复婚。2013年6月25日,原告程郝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庞要杰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程郝然、被告庞要杰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有时因家务琐事生点气,属人之常情。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能相互理解支持,还是能共同生活的。原告程郝然应给被告庞要杰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被告庞要杰也要珍惜这次机会,多与原告程郝然沟通,多关心和体贴原告程郝然,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现原告程郝然请求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程郝然与被告庞要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郝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勇业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