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支行对邢秀凤、马群涛、张锬申请支付令 |
| 提交日期:2013-10-11 10:49:31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支付令 |
| (2013)鄢民督字第4号 |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支行。住所地:鄢陵县花博大道1号。 诉讼代表人张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设,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马群涛,男。 被申请人邢秀凤,女。 被申请人张锬,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支行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下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5958.07元及2013年7月23日后的利息逾期未付(利率按借款年利率15.3%加收50%计算),要求被申请人马群涛、邢秀凤、张锬立即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有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放款单、贷款借据、还款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支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马群涛、邢秀凤、张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鄢陵县支行借款本金25958.07元及2013年7月24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年利率15.3%加收50%计算),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2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宏 超
二O一三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曹 福 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