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府与被告王殿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1 10:27:18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泌民初字第297号 |
原告杨府,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王殿立,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 原告杨府与被告王殿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殿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府诉称,2012年2月份,被告在老河街承包老河新村新房外墙粉刷工程,其找到我让我给其干天工,然后我组织了万耀群、李金照、张新、李全海、王自强给被告干活,工资按天给付,我们给其干活到2012年3月份时,被告还没给我们发工钱,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给付劳动报酬,被告拒不支付,后我再找被告,被告故意躲着我不见。无奈之下,我特具状人民法院,1、要求被告依法支付给我劳动报酬1.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殿立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被告王殿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老河街承包老河新村新房外墙粉刷工程,其找到原告杨府,让原告组织一些人为其提供劳务,劳动报酬按天计付。2012年3月5日,原告杨府带领李全照、张太彬、万得群、张新、李大菊、王自强、李春华、李全海、老吴等九人为被告施工,直至4月初施工结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殿立尚欠原告杨府等十人劳动报酬共计14085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殿立承包了新房外墙粉刷工程,让原告杨府组织人为其提供劳务,劳动报酬按天计付,原、被告之间即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方依约提供了装饰装修劳务,而被告尚欠原告方劳动报酬共计14085元至今未付,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劳动报酬1.4万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王殿立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殿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府支付劳动报酬一万四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殿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光 审 判 员 李 全 义 代理审判员 刘 改 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世 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