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军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33
石建军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1 09:20:51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固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建军,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

辩护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建军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建军及其辩护人丁中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开始,被害人姚军承建固始县南大桥乡大岗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住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石建军以不准施工及人身伤害相威胁,向被害人姚军勒索钱财。同年11月27日,姚军被迫给石建军现金人民币50000元。石建军得到上述钱财时出具书面保证,以后不再无理取闹。但是其得到钱财后,又不断无理纠缠并以拿刀捅姚军相威胁,向其勒索钱财。姚军无奈向固始县政法委信访并报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建军当庭辩解称,他不构成犯罪,要五万元是赔偿他房屋地基的,打的有收条;他没有威胁姚军开工,收钱后就没有找过姚军。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建军被动地接收姚军的五万元,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被告人石建军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主观心理态度;被告人石建军被动地接收的现金,是其转让宅基地的对价;被告人石建军家庭情况特殊,生活比较困难。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对其不作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固始县规划设计室与固始县南大桥乡人民政府共同制作了固始县南大桥乡大岗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文本。2012年3月1日,南大桥乡人民政府以南政(2012)7号文件,作出固始县南大桥乡大岗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2012年3月22日,姚军与南大桥乡大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引资建设新农村规划点合同书》,合同书规定,大岗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由姚军负责投资建设。2012年10月16日,姚军通过南大桥乡大岗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确定为新农村建设规划点内被占用土地的农民分发征地款,并签订协议书。其中,被告人石建军得款163000元。2012年3月份开始,被害人姚军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石建军以不准施工及人身伤害相威胁,向被害人姚军勒索钱财。同年11月27日,姚军被迫给石建军现金人民币50000元;石建军得到上述款项时出具书面保证,以后不再无理取闹。但是,在其得到上述款项后,又不断无理纠缠并以拿刀捅姚军相威胁,向其继续勒索钱财。姚军无奈向固始县委政法委信访并报案。

另查明,2007年4月21日,被告人石建军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4日,因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固始县公安局依法对石建军撤销案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石建军个人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姚军被勒索钱财后报案的情况。

3、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对被告人石建军实施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情况说明,证实对石建军撤销案件的情况。

5、固始县规划设计室与固始县南大桥乡人民政府共同制作的固始县南大桥乡大岗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文本、南大桥乡人民政府文件、姚军与南大桥乡大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引资建设新农村规划点合同书》、征地协议书及补偿款领取名单等,证实被害人姚军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情况。

6、被告人石建军出具的收条及保证书,证实被告人石建军敲诈勒索被害人姚军的事实。

7、证人石××证言,他认识石建军,和他是同太爷的兄弟。他知道2012年他们村搞“新农村建设”项目,征用他们群众的土地首先要村委会跟他们每户签定《新闸村民组农户征地协议书》。愿意将土地征用的人都要和村委会签协议,不愿意就不签,完全自愿。每亩土地是赔偿5万元,每亩水塘是28000元。协议签完后,村委会将钱给了他们群众,领钱的群众要在一个花名册上签字,花名册上写的是每家被征的土地和赔偿金额。“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开发商是姚军。石建军跟姚军借过一次钱,那是2012年11月份的事情,石建军到姚军设在村委会的工程指挥部找姚军借1万元钱,说是给他孩子上学用,姚军最后借给石建军8000元钱,石建军没有打借条,这件事他当时在场。

8、证人魏××证言,他是唐城公司会计。他所在的唐城公司在2012年3月份承包了南大桥乡大岗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公司老板是姚军。石建军家的土地也在项目规划范围内,土地也被征用了。据他所知石建军领到钱了,在和村委会的协议书上签的字。可是,石建军领到钱后就开始多次到村委会闹事,理由就是土地要重新丈量,重新分土地,分公共土地的资金等,目的是多要钱。因为公司指挥部设在村委会里,而石建军所讲的理由都是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后续工作,姚军担心影响工程,所以石建军每次去闹事,姚军只好出面和石建军谈,石建军一共去闹了十来次。其中有一个和姚军发生了冲突,两人就要打起来,村委会会计张××上去拉开才没有打起来。2012年11月份,石建军又到工程指挥部找姚军,要10000元钱,说是给孩子上学用,姚军被石建军高的很烦,又害怕石建军会阻挠工程,就给了石建军8000元,连借条都没让石建军打,算是给石建军了。这8000元钱也管了一段时间,石建军没有闹事。2012年11月下旬,石建军又到工程指挥部闹事,要钱,说是宅基地的钱叫他老婆拿走了,他和他老婆又离婚了,他现在没有宅基地了,也没有弄到钱,所以要姚军给他宅基地,姚军说现在没有地,给不了,石建军就要钱,要50000元,姚军没有给,两人还吵了起来。当天下午,石建军给张××打电话,要张××带话,如果姚军不给他钱,他要拿刀捅姚军,让姚军到医院抢救的时间都没得。打电话时他就在旁边听着。姚军得知后,害怕他做出冲动行为。第二天,石建军又来要钱,姚军和他又吵了起来,被村支书徐××等人拉开了,后来姚军同意给石建军5万元,要石建军保证再不闹事了,石建军讲他可以写保证书,后石建军写了保证书,姚军就让他取了5万元,他取后给姚军了,姚军把钱给了石建军。今年4月份,石建军又开始闹事了,又找姚军要钱,石建军鼓动群众找指挥部麻烦,每亩地还要再赔偿5万元。现在被石建军搞的在新闸村民组没法进行施工。

9、证人张××证言,他是固始县南大桥乡大岗村委会会计,他认识姚军,他在他们村新农村建设,他与石建军也认识,他是他们一个村的。石建军与姚军的矛盾他知道。产生矛盾主要是石建军没事就敲姚军钱。姚军是2012年3月份开始在他村搞新农村建设,那时候他俩关系还好。2012年8、9月份的一天,他在村委会上班,当时姚军也在,因为工程指挥部就设在他们村委会里。一会儿,石建军来了,向姚军借钱,好像是说喝喜酒没有钱了。他看姚军从包里拿了一沓钱给石建军,但是不知道具体有多少钱。这是他知道的第一次要钱。第二次,是2012年11月份,有天下午,他在村委会上班,看见石建军来找姚军,他俩在二楼说着说着吵起来了,他听比较激烈就跑上去看,他俩正在撕扯,眼看就要打起来,他赶紧上前给拉开了,石建军就走了。他俩撕扯时老是提钱,他也没有具体问,他记着好像隔了一天上午8、9点钟,石建军又到村委会来了,姚军也在,还有村支书徐××。石建军和姚军在村委会大院在交涉啥事,过了一会,就听见姚军大声叫唤,五万可够。接着姚军让魏××拿来5万元交给石建军,姚军担心石建军以后还来闹事,要求石建军写个保证书以后不再来闹事了,石建军答应了。可是又写不好,就找他帮忙写的,他就代笔写了一份。写好后,石建军签上自己名字,姚军又让徐××支书签上名字以示证明,还加上村委会公章。石建军收钱后还打了张收条给姚军。钱是石建军用报纸包走的。后来稳定了大约20天时间,石建军又频繁到村里来找姚军,但是姚军已经离开固始县回广东了。也没有照面。石建军打电话给他,让他带话给姚军说,摊他的钱得给他,否则他到南大桥来,拿刀捅他,让他医院都来不及去。他担心石建军真敢干出蠢事,所以就告诉姚军了。石建军于4月15号到村委会找姚军,没有找到姚军,他正在村里办公,石建军嗷嗷叫,姚军呢,死哪去了,不是说给他们补钱吗?他说姚军不在,然后就没有理他了。石建军后来就自己走了。2012年,经过各级政府机关统一,姚军的新农村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按照5万元一亩进行补偿。石建军家共计领取了补偿款163000元,在领款之前,石建军已经和村里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代表他同意有关的补偿标准和数额。假如他与姚军没有其他牵扯,那后来又要5万元就不应该了。今年又要求增加补偿款就更不应该了。石建军的目的就是追求经济利益,要不就想把姚军工程捣散。

10、证人徐××证言,他知道姚军与石建军之间的矛盾。2012年3月份,姚军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在他们大岗村进行“新农村开发”。事前,他们乡村两级干部均与群众做了不少宣传发动工作,并本着自愿的原则,分别于被征用土地的每户群众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和合同。合同上由他和每户群众分别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当时商定的补偿款标准是每亩5万元,姚军和被征地的群总均无意见,刚开始合同履行的也比较顺利。姚军将补偿款打到乡财政上,乡里再拨给村里。他们村委会再将款项分发给相关的群众。2012年年底,他听文书张××说,上午石建军在村委会二楼先是吵架,后来还差点打起来了,还是张××拉开的,具体不知道为啥事。他后来见到姚军了,姚军也没讲啥,只是讲石建军再不会来了。结果可能隔了一天,上午9点钟,他在村委会办公室里,看见石建军来了,姚军也在,他俩在村委会院子里交谈,具体谈啥听不见,后来就听见姚军激动的大声叫唤,给你5万元中不中,以后可有别的了?然后他俩进他办公室了,姚军让魏××拿5万元现金进来,并要石建军写个保证书,还是张××代写的,还要他在保证书上签字证明,还加上村委会公章。石建军收钱后还打了张收条给姚军。钱是石建军用报纸包走的。5万元是姚军给石建军,石建军保证以后不再找茬闹事了。后来稳定了一段时间。十几天前,石建军带人又到村里来找姚军,但是姚军没有在村里,他俩没照面。

11、证人石二×证言,姚军搞“新农村建设开发”共计征用了石建军家3亩地,补偿了他十几万元,钱也被他领走了。姚军和石建军发生矛盾他知道,石建军老是找姚军要钱,具体咋要、要多少他不清楚,他们发生矛盾还是为了钱。最近石建军还在鼓动群众,要求重新丈量土地,说姚军给他们补偿款少了,还要加钱。

12、证人陆××证言,他是南大桥乡大岗村湖里村民组生产队长,平时农闲时外出收树,他从石建军家买过树,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大概是2012年二、三月份,当时他在家里,家住大岗村的刘四子(他不知道什么名字)打电话给他,问他要不要树,他说要,他就跟他去看看,一看是石建军他认识,他们三个都去石建军家看树,当时他们砍了位于新街的老房子附近,有十来棵树,他当时跟他说树死了,要在那建房,让他给他放掉,当时要的价钱高,他没有买他树。过了大概十来天,石建军给他打电话,说找他帮个忙,帮他家树给放了,后来他就同意,当时他给了四、五百块钱,具体树木多少他也记不起来了,后来就给房前屋后的树给放了。他放树的具体地点是在大岗村新闸村民组新街北边,三间土坯房子后面,就十几棵树。给石建军放树的时候还没有开始搞新农村建设,放完树后过了有半年,他才听说有大岗村新农村建设。

13、证人石三×证言,他是石建军的亲大哥,老屋是石建红的,在新街北边开发挨着,距离新街北墙只有几米远。老屋是两件土墙瓦顶起脊房,还有一小间土墙瓦顶起脊房。他家老屋地基在新街北边,紧挨着石建红房子。原本有三间屋,一间厨房,面积有八九分地。石建军只有三间屋地基子。大约二十年前他搬到街道十字路口住,把房子和地基都给石建军了。他家老屋地基以前垫过土,那是几十年前的事情了,那是石建军还小,不能干重活,主要是自己家里人挖土干,有时候也找人帮忙干。全部面积有5分地,大约2米高。这次开发征用了那块地。这次开发,石建军都得补偿款了,但是涉及老屋地基子那块地赔的钱,他一分钱也没有给他。他家老屋有树,但是开发前石建军缺钱花,都给砍了卖了。

14、证人吴××证言,他现任南大桥乡大岗村新农建设开发项目经理,负责施工技术和施工故那里,姚军是项目的负责人,他和他是聘任关系。石建军他也认识,他是大岗村新闸组的居民。他印象最深的是,有次石建军找姚军要钱。那是去年12月份,他在位于大岗村委会的工程指挥部二楼办公室里。当时10点钟左右,他正在与姚军谈施工的事,结果石建军来了,和姚军见面后他俩就在屋里谈,他在整理文件资料,就听见石建军对姚军讲,你得再给点实惠,然后自己离婚的事也好,沙场的事也好,屋地基的事也好,都不来纠缠你了,以后也不会在外卖你的赖了,他俩再也不扯了之类的话,听他的意思还是要钱。姚军当时不同意,还在劝石建军别胡来,说该他姚军付的钱都付过了。姚军开始不啥搭理石建军,过有大约十几分钟时间,姚军气得不行,自己下楼去了,石建军就随后跟下去了。就看见石建军在村委会的院子里继续纠缠姚军,站在院子里谈有十几分钟。后来姚军被缠急了,只好又多付5万元给石建军。付钱时村里书记徐××、会计张××等人都在村委会办公。只是看见石建军把钱用报纸包好,夹在腋下走的。姚军多付给石建军的5万元钱是不应该的,他是因为石建军胡搅蛮缠,煽动群众反对开发,会带来很多不利的情况。姚军没办法才给的。可是去年年底,石建军又开始找姚军要钱了,姚军不接电话,他就打电话给张××,讲要拿刀捅姚军,还要张××把原话带给姚军听。这是张××亲口对他讲的。后来姚军比较害怕也很气愤,和他说了此事,他还劝他报警。姚军后来向南大桥派出所反映了。

15、证人李×证言,他是南大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姚军在大岗村搞得开发项目。从他所了解的情况看,都是合乎相关法律和程序,现在还在办理最后一个供地手续。2012年3月份开始征地,有关群众同意就征用他的土地,不同意的就不再征用,按照自愿原则。同意的农户均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乡政府予以见证。2012年年底,姚军在付清有关补偿款后,石建军仍不满足,又向姚军强行额外所要5万元钱,还打的有条子。

16、证人高××证言,他是大岗村支部副书记、民兵营长。他认识石建军和姚军。去年底,石建军拿到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后,仍不满足,整天找姚军胡闹,纠缠不清。姚军被缠的没有办法,被迫另外付给石建军5万元,他是听其他村干部说的。

17、证人张二×证言,他现任大岗村村长。他认识石建军和姚军。他们之间发生冲突,也是属实的。2012年初,姚军到他乡搞开发,其中有他村的地点。涉及的每户群众都签订有征地协议,也有十几户不同意的群众没有签订协议,不同意的群众就不会征用他的土地。石建军和姚军发生冲突主要原因是石建军想多要姚军的钱。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他在村委会上班,村支书徐××、文书张××都在。石建军到村里来了,和姚军谈话,后来姚军给了石建军5万元,石建军讲是为了他老宅基地赔款,但是据他了解石建军的征地补偿款都付过了。姚军担心石建军继续要钱,要求石建军写份保证书,但是后来因为石建军写不好字,还是张××代笔写的,石建军签的名字,还打了一张收条。签订保证书后,石建军将5万元钱拿走了。当时石建军的亲大哥石三×也在场。又过了大约一个月时间,有天下午,村支书徐××、文书张××和他都在村委会办公,张××讲石建军不久前给他打个电话,让张××带话给姚军,讲不愿姚军意,声称要拿刀捅姚军,让他上医院都来不及。张××和他们讲是否告诉姚军,村支书徐××和他都建议告诉姚军,防止石建军真干出蠢事。一会姚军来了,张××就将石建军的话告诉姚军了,姚军很生气,讲石建军一直在敲诈他,目的还是要钱,并说要打电话给南大桥派出所报警。

18、被害人姚军的陈述,2012年,他经过政府同意和审批,在南大桥乡大岗村地界搞“新农村建设”项目,涉及六个村民组。其他村民组都很顺利,唯有新闸组的石建军屡次找他的麻烦。石建军屡次闹事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石建军被征的地方面积为3.26亩,按照相关协议,每亩田地补偿款5万元,包括菜园地、宅基地、耕地均为此价格。石建军共计领取3项征地补偿款,分别为耕地补偿款95000元、宅基地补偿款49000元、菜园地补偿款19000元,共计163000元。补偿款是10月底全部发放到位,并且均有自愿签字领取的花名册。2012年11月下旬,石建军多次到设在大岗村委会的工程指挥部找他,先是以种种理由找他借钱,后来他被他缠的受不了,只好借给他8000元,当时也没有打条子。在场的有他公司会计魏××和村民石××。借钱第二天,石建军又找到他,说要到成都开饭店,向他借5万元钱用,他没同意。11月26号上午,他又到指挥部找他借钱,他一下子火了,质问他,该赔的赔过了,你孩子上学又借给你八千元钱,你凭啥天天借钱?石建军就讲,你不给钱,就让你开发不成。他就火了,和他撕扯起来,并且将他往屋外推,后来被村委会的张××、魏××等人来开,石建军就走了。当天下午,石建军给张××打电话,让张带话给他,如果不借钱给他,他就拿刀捅姚军,让他到医院治疗的机会都没有。他听张××说后,也很害怕,一方面担心石建军闹事影响工程进度,另一方面也担心个人安危。因为他知道石建军离婚了,现在是一个人,以前坐过牢,又是个泼皮无赖,谁都缠不起,村里其他人都劝他别因小失大,影响工程。2012年11月27日上午,石建军又到指挥部来了,还向他要钱,他俩有撕扯起来,后来他还动手推攘他,但是没有打他。又被村支书徐××、副书记高长贵、文书张××拉开了。石建军就讲,你只要付给他5万元,他以后再也不来闹了。村里干部就讲,万一你拿了钱还来要钱咋办?石建军讲他可以下保证书,他被迫同意了。石建军还让张××给他代笔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是他一次性给他现金5万元,他保证在不无理取闹了。他自己签上名字,支书徐××也签名予以证明,还加盖上村委会的公章。他现场给石建军5万元,石建军还给他写了一份收条。保证书和收条都在他保存着。他本以为给了钱就会平安无事了,没想到最近石建军又开始找他要钱了。2013年4月中旬,他从深圳回固始县,石建军看见了,多次到村委会,张××问他干啥,石建军讲找姚军要钱,张××问他为啥要钱,石建军讲,你给姚军带话,姚军搞新农村开发,每亩地还要给他5万元钱。张××说你这没道理,该给的和不该给的都全给了,还要啥钱。石建军就讲,不给钱他就让他工程干不成,来了非拿刀捅他,砸他车。张××就将原话说给他听了。石建军经常召集个别群众到村委会,要求加补偿款,要不就不卖地了。结果导致村委会无法正常办公,他们也无法施工。他们公司19号去工地放树,石建军也带头阻止,说钱没补到位,尺寸不对,亩数不对,搞得他们只好停工,因为他怕硬斗可能会引发冲突事件,所以他们虽然投资巨大,可是却因为石建军的敲诈和恐吓而无法正常施工。

19、被告人石建军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初开始,姚军在南大桥新街北边征地搞“新农村建设开发”,他有将近3亩地被征用,给了他大概15万元的补偿款,是他在村委会找村会计张××领的钱,并且还在领钱的表格上签上他的名字。土地征用合同复印件、新闸村民组农户征地协议书复印件上的“石建军”名字都是他亲自签的,他写的收条及保证书是因为他以前在南大桥新街中段北边老屋地基子的种树、垫土等花费补偿款。就在他父亲石凤贤现在居住的两件土坯房屋后面,紧挨着土坯屋征地让他砍了,当时树的直径都有15厘米了,这些树全部让他卖给本村的陆××,卖了1500元钱。这两个土坯屋原来是他弟弟石建红的,他在北京做生意,长期不回来,所以房子给他父亲住了。这块地包括在他签字协议同意被征用的土地中。他被征用有三块地,一块菜园地,位于在他父亲石凤贤现在居住的两件土坯房屋北面大约50米远,大概有三分地;一块土地,有将近2亩地,可能是1.9亩,位于新街北边200米远处;再有就是刚才那5万元的那块地基子。这三块地都是整块地,没有分割。老屋地基和刘现贵屋地基相邻。这块地是姚军答应给他另加的补偿款,不再征地补偿款之内,以前姚军向他许诺,讲工地的工程让他干一部分,当时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的合同。可是后来开工了,姚军没有让他干工程,为此他到村部二楼上见到姚军,因为包工程的事,他俩还吵起来了,后来被张××给拉开了,然后他就走了。第二天上午,他和姚军两个人在村部院内达成协议,他给他另外5万元补偿,因为征用他老屋地基造成的砍树以及以前建老房子给地基垫土等费用,他答应以后不再和他纠缠,也不再包他的工程了。谈好后,姚军还要求他写个保证书,他也表示同意、他们当即找到村文书兼会计张××代笔写的,他签上自己的姓名,还让大岗村的书记徐××签名作为证明人。签好后,姚军让会计魏××拿来5万元,姚军再转交给他,他就拿走了。在拿到另加的5万元补偿款后,他没有再次去找姚军向他要钱。他没有讲过威胁姚军生命安全的话语,他也没有让别人带话给姚军,声称要找姚军的麻烦,他没有要求姚军继续追加每亩5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老屋地基子被他征用,他以前许诺过给他地皮子,但是没有给他,所以因为他的老屋地基砍树和垫土的花费补偿给他5万元钱。2013年以来,他到过村委会两次,去找村里干部要求重新丈量土地。2013年以来他没有找过姚军。他老屋地基以前种的树都卖了,全部卖给本村的陆××。

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建军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建军的当庭辩解,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建军被动地接收姚军的五万元,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性质;被告人石建军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主观心理态度;被告人石建军被动地接收的现金,是其转让宅基地的对价;被告人石建军家庭情况特殊,生活比较困难。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对其不作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建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刘康学

                                             审  判  员    袁从兵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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