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娅楠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6:33:35 |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沁刑初字第00215号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娅楠,女,1992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5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娅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道旗、代理检察员白志刚、被告人卫娅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娅楠于2013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到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袁xx家叫王xx一起去上班,被告人卫娅楠趁袁xx卧室无人之际,把袁xx的钥匙取下,打开抽屉锁,将袁xx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139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娅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被盗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书面检查、到案证明、交易对账单、谅解书、发破案经过、证人王xx、杨xx的证言、被害人袁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娅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卫娅楠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但不以入户盗窃指控不当。被告人卫娅楠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卫娅楠及其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娅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敏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范献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