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德辉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13:58:11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召刑初字第9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德辉,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07年9月至今任漯河市召陵区交通局运管所稽查大队一中队队长,住漯河市郾城区松江小区5-44号楼东单元501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德辉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方、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贾德辉作为漯河市召陵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政稽查大队一中队队长,在查处道路运输等违法案件过程中,对违规车辆以罚款为主要目的,对大部分违规车辆不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未予整改,且未对当事人经济状况进行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即以“当事人经济确实困难”为由,在当事人填写延期(缓期)缴纳罚款申请书,仅交纳部分罚款后,即对违规车辆放行。其后,亦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未能足额收缴罚款的案件,未履行自身所担负的职责,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大量案件超期,使1370800元罚款失去司法救济的机会,导致处罚规定无法执行,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德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公诉机关并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漯河汇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德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履行职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导致1370800元的罚款不能依法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贾德辉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悔罪态度好,被告人贾德辉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德辉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李占锋 审 判 员 高欣欣 审 判 员 吕松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鹿一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