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召与文献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1 08:58:20 |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唐民一初字第1031号 |
原告李召,曾用名李朝,男,汉族。 被告文献,男,汉族。 原告李召与被告文献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月至8月,被告雇用原告的三辆后八轮自卸货车在河南叶县“南水北调”工程拉运土方,被告共欠原告现金13632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1、被告依法偿还原告欠款136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1年8月19日欠原告现金13632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 法庭在调查被告文献时,被告承认欠条系自己所写。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法庭调查被告文献的笔录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和法庭调查被告的笔录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故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的分析,合议庭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6月至8月,被告雇用原告的三辆后八轮自卸货车在河南叶县“南水北调”工程拉运土方,被告共欠原告拉运土方款13632元,2011年8月19日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欠条,欠李朝湖阳3车拉土方款13632元,大写壹万叁仟陆佰叁拾贰元整,文献。8月19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诉至本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欠条和法庭对被告的调查笔录等均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费1363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给原告,长期拖欠没有道理,现原告主张让被告立即偿还该笔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献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召现金13632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晓 代理审判员 杨兴果 人民陪审员 周海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