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高中、买小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07-11 12:33
崔高中、买小军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0 16:30:15
沁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沁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高中(绰号二孩),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强制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买小军(别名买卫东),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1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煜、郭保清、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28日14时许,经预谋,被告人买小军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崔高中窜至沁阳市山王庄镇廉坡村桥北饭店门口,由被告人买小军望风,被告人崔高中实施盗窃,用螺丝刀将王xx停放的晋EGF398半挂车驾驶室的车门撬开,盗窃人民币3500元。

2、2013年5月9日13时30分许,经预谋,被告人买小军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崔高中窜至沁阳市山王庄镇廉坡村桥北饭店门口,由被告人买小军望风,被告人崔高中实施盗窃,将李xx停放的运输车上黑色皮包内的人民币52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实施盗窃作案2起,盗窃人民币8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摩托车、螺丝刀、折叠刀、手套、帽子、墨镜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摩托车、螺丝刀、折叠刀、手套、帽子、墨镜、作案视频资料、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前科及释放证明、发破案经过、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被害人王xx、李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高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买小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崔高中、买小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高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买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 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作案工具:红色125“五羊”摩托车一辆、“一”字型蓝色手柄螺丝刀一把、黑色折叠刀一把、手套一双、灰色鸭嘴帽一顶、墨镜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王慎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范献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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