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青祥诉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07-11 12:33
卫青祥诉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1 09:17:07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076号

原告卫青祥,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

负责人张文利,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爱民,男,55岁,系万中村支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张福贵,男,67岁,系万中村监督委员会委员。

原告卫青祥诉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青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趁义、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张文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爱民、张福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青祥诉称,原告卫青祥系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的第一村民小组成员。2008年春,被告的第一村民小组由王光任小组长。2008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的代表王光签订了荒地协议书,承包了第一村民小组汽路南沿一块荒坡地。其内容有:东西长30米,宽12米,承包期10年,即2008年4月15日到2018年4月15日止,每年的承包款为200元,同时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协议。2009年,原告卫青祥被选为第一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并出任小组长,原协议书继续履行,原告也按时缴纳了承包款。2009年11月9日前后,万中村为了统一管理,向沁阳市公安局申请,重新刻制了三个村民小组的公章,第一村民小组的椭圆形公章因丢失声明作废。2009年11月底,第一村民小组的圆形公章开始启用,为使合同规范化,当时任小组长的原告卫青祥代表被告与其他土地承包人协商同意,将每户的承包地收费时间定为每年的6月1日,又都重新换签了承包协议,原告与被告也重新签订了承包协议书,承包期改为2009年6月1日到2058年6月1日,承包期49年,每年顾承包费200元,双方继续履行该协议书。2010年12月时,原告不再任第一村民小组长,将公章以及小组账目、小组的各种协议书包括原告与万中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协议书,一并上缴给了山王庄镇政府。同时将自己的承包款缴纳到了2011年的6月1日。2011年5月、6月份,当原告向新任的第一村民小组组长陈XX上缴承包费时,陈XX告诉原告,该地承包给了刘军平,当时原告一下子糊涂了,后来此事一直拖到2013年春节没有处理。近些天,原告才看到刘XX于2010年3月20日和被告的第一村民小组以村民以忠等人名义签订的“占地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加盖的第一村民小组的椭圆公章,是已丢失且已声明作废的公章。然而,被告的第一村民小组现任小组长陈XX仍以此占地协议书为由拒绝履行与原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因此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不能使原告正常使用承包的土地。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监督履行、继续履行原告与其第一村民小组签订的协议书(2009年6月1日开始履行的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起诉的事情不属于被告方问题,该土地不属于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管理支配,同时被告也没有义务处理此事情。另外,土地一直是村小队在管理,此事情是2009年的事情,现在的村委会成员是2011年10 月上任,村委会对该事情不清楚,原告卫青祥也没有与村委协调过此事。原告起诉被告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是不对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卫青祥以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查明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与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并非同一主体,且原被告之间亦未形成原告卫青祥起诉所主张的土地租赁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沁阳市山王庄镇万中村村民委员会系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卫青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好威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訾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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