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西平与王国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6:24:08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902号 |
原告郑西平,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乃菊,女,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动,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 原告郑西平诉被告王国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西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乃菊,被告王国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西平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双儿女。后因性格不合,被告又施以暴力,2009年10月12日在民政部门离婚。后因我顾念旧情,又于2010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变本加厉对原告暴力相向,多次报案,现原告没有信心和胆量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请,要求离婚。 被告王国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孩子、孙子都那么大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1988年6月1日生育一男孩王震,1993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孩王雪。2009年10月12日经固始县民政局登记离婚。2010年4月8日又在固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与人合伙购买有拉水泥车。双方因两地生活,不能及时沟通,致使互不信任,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建立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现因一些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被告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西平与被告王国动离婚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西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晓莉 审判员 饶培杰 审判员 王 成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青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