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07-11 12:33
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10 16:23:56
沁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沁刑初字第00203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高吉,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3年6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小军,男,1976年12月17日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3年6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小钟,男,1968年8月15日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3年6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攀峰,男,1981年5月7日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因涉嫌骗取贷款犯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于2013年6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犯骗取贷款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道旗、代理检察员白志刚、被告人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下旬,被告人郭高吉为取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找到本村的被告人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由三人组成小额贷款联保小组,采取编造虚假的贷款申请、伪造虚假的租赁协议等欺骗手段,于2012年5月2日在沁阳市邮政储蓄银行沁阳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三笔小额联保贷款,每户10万元,共计3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5.3%,款贷出后归被告人郭高吉使用。被告人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三人分别于2012年6月2日偿还利息1317.5元、2012年7月2日偿还利息1275元、2012年8月2日偿还利息1317.5元、2012年9月2日偿还利息1317.5元、2012年10月2日偿还利息1275元、本金11952.79元,2012年10月份以后停止归还本息,2013年5月2日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本息共计287828.52元的经济损失。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将全部本息共计289175.64元结清。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沁阳市支行委托书、邮政储蓄银行沁阳市支行关于郭高吉等四人贷款情况说明、陈小军、刘汉平“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陈xx、杨xx“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郭攀峰、陈佳佳“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申请表、场地租赁合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补充协议书、放款单及借据、还款计划表、郭攀峰、陈小军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2年11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催收照片、陈小钟、陈小军及郭攀峰的取款凭单复印件、沁阳市西万镇邘邰村民委员会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出具的关于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贷款归还情况说明、收款证明及还款单、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2010年组成三户联保组申请贷款材料、郭高吉抓获证明及羁押证明、到案证明、邘邰村委会证明、陈xx关于租赁协议的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出具的关于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音像资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高吉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贷款的条件下指使被告人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利用客户小额联保的方式,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沁阳市支行贷款30万元归其使用,到期未归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沁阳支行造成本息共计287828.52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受郭高吉指使,在明知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贷款由他人使用,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并将骗取贷款交给他人使用,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高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结清所欠本息,从而减轻了被害单位所受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高吉、陈小军、陈小钟、郭攀峰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高吉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小军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小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郭攀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员     王慎锋

                   

                                             二O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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