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娟娟犯放火罪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6:35:16 |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沁刑初字第00217号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娟娟,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娟娟犯放火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代理检察员张文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娟娟因与前夫张xx有矛盾,骑摩托车从沁阳市太行办事处秘涧村窜至沁阳市山王庄镇赵庄村张xx家,将张xx家屋内的物品放火烧着后骑摩托车离开,起来救助的群众、公安干警及消防队员将火扑灭。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年龄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沁阳市山王庄镇赵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含手机短信照片)、证人张xx、王xx、高xx、袁xx、赵xx、张xx的证言、被害人张xx、吴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娟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 2016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代理审判员 秦磊磊 代理审判员 范献献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