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金平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6:26:37 |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沁刑初字第00209号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金平,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2013年6月16日,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民警在洛阳站进站口将涉嫌抢劫犯罪的被告人田金平抓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金平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保清、李玥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田金平伙同田金锁、田金保(已判处刑罚,三人系兄弟关系)经过预谋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窜至沁阳市太行办事处西义合村,将刘xx拴在自己家门口的一条藏獒犬盗走,刘xx发现后驾车追赶。被告人田金平和田金锁、田金保在逃跑过程中,遇到执勤的交警拦截,为抗拒抓捕,驾驶桑塔纳轿车多次冲撞拦截的警车,当追至沁阳市逍遥部队驻地附近时,田金锁、田金保下车逃跑,被民警和部队战士抓获,被告人田金平驾车将拦截的两辆警车撞开后逃跑。经鉴定,被盗藏獒犬价值1467元,被撞坏的警车损失价值286元。案发后,被盗的藏獒犬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田金平的亲属田金红赔偿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四中队警车修理费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年龄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宁xx、张xx出具的事情经过、赔偿证明、沁阳市交警四中队出具的证明、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沁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中国人民解放军62153部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含被撞坏的警车照片)、证人田金红的证言、同案犯田金保、田金锁的供述、被害人刘xx的陈述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金平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金平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金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审 判 员 王慎锋 人民陪审员 靳秋云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献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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