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满红、程文刚、高长贵与陈大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5:56:06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954号 |
原告张满红,男,1966年11月14日生。 原告程文刚,男,1945年2月28日生。 原告高长贵,男,50岁。 被告陈大宏,男,1961年8月10日生。 原告张满红、程文刚、高长贵与被告陈大宏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大宏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淮滨县,本案应由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该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固始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案件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与淮滨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均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被告陈大宏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大宏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俊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