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其鱼、孙新起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1 11:36:02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7号 |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其鱼(曾用名张其云),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 辩护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新起,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其鱼、孙新起犯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其鱼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其鱼犯容留卖淫罪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孙新起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其鱼不服,以“其不知道孙新起在浴池介绍、容留卖淫”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任 伟 审 判 员 廖奇志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国锋 安法网8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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