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月梅与桂书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5:50:31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955号 |
原告潘月梅,女,1982年5月4日生。 被告桂书友,男,1975年8月5日生。 原告潘月梅与被告桂书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永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书友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月梅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关系比较冷淡,被告于2009年5月外出务工,至今没有音讯,双方从那时分居生活,被告不尽夫妻义务。现双方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桂书友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父亲去世后其母又再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一直在外务工,偶然回来,也不与原告联系,双方婚后没有子女,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收养一个小女孩潘××,2009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被告即外出务工,既不尽夫妻义务,也不与原告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双方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桂诗炎的调查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2009年5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即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长达四年,应当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收养的女孩,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潘月梅与桂书友离婚。 收养的女孩潘××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永胜 审 判 员 谢运东 人民陪审员 胡远学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俊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