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小力、白崇江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6:09:25 |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沁刑初字第00172号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小力,男, 1964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白崇江,男, 1966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志刚、张文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以筹办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许诺疗养院建成后安排陈xx的子女到疗养院工作为由,取得陈xx的信任,并将一个玉镯抵押给陈xx分3次骗取陈xx85000元钱。后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将其中的74800元钱通过沁阳市百货大楼建设银行怀府分理处的自动存款机汇给了杨xx(另案处理),余款二被告人挥霍。经河南省宝协珠宝首饰质量检验站检验,该玉镯为料器(玻璃)。 2、2012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以筹办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许诺疗养院建成后安排田xx的子女到疗养院工作为由,取得田xx信任,并将一个猫眼石抵押给田xx,分6次骗取田xx53000元钱。后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又以开办理疗店为由,骗取田xx3000元钱,共计骗取田xx56000元钱,后二被告人将其中的18600元钱通过沁阳市百货大楼建设银行怀府分理处的自动存款机汇给杨xx,余款二被告人挥霍。经河南省宝协珠宝首饰质量检验站检验,该猫眼石为料器(玻璃)。 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诈骗数额均为141000元。 被告人白崇江于2013年1月5日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小力辩称其没有参与诈骗陈xx钱财。 被告人白崇江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系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被告人杨小力在北京为他人看病的时候认识了被告人白崇江,2008年牛xx等人准备筹建国际性项目“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并任命被告人杨小力为该疗养院的执行院长, 被告人白崇江被任命为该疗养院的副院长。后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以筹建“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资金为由,采取许诺能够安排人员到该疗养院工作、以物品抵押等方式骗取他人信任,诈骗他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以筹办“中山神农人民敬老院”,许诺该疗养院建成后可以安排陈xx的子女到疗养院工作为由,取得陈xx的信任,并将一个玉镯抵押给陈xx,先后3次骗取陈xx人民币85000元钱。后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将其中的74800元通过沁阳市百货大楼建设银行怀府分理处的自动存款机汇给了杨xx(另案处理),余款10200元被二被告人挥霍。经河南省宝协珠宝首饰质量检验站检验,该玉镯为料器(玻璃)。 2、2012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以筹办“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许诺该疗养院建成后安排田xx的子女到疗养院工作为由,取得田xx信任,并将一个猫眼石抵押给田xx,先后6次骗取田xx人民币53000元。后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又以开办理疗店为由,骗取田xx3000元钱,共计骗取田xx56000元钱,后二被告人将其中的18600元钱通过沁阳市百货大楼建设银行怀府分理处的自动存款机汇给杨xx,余款37400元被二被告人挥霍。经河南省宝协珠宝首饰质量检验站检验,该猫眼石为料器(玻璃)。 被告人白崇江于2013年1月5日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xx证实,白崇江以筹建“中山神农敬老疗养院”需要资金,并许诺可以安排陈xx子女到该疗养院工作为由,并将一个自称价值二、三十万的玉镯(经鉴定为料器)作抵押,以借钱的名义分三次共骗取陈xx95000元的事情经过。白崇江向陈xx借钱的事情,杨小力都知道,并且杨小力说过照杨小力脸还钱的话。 2、被害人田xx证实,杨小力和白崇江以去北京拍卖字画和夜明珠需要经费为由向田xx借款10000元,并以一颗夜明珠作抵押,谎称该夜明珠价值几个亿。后二人以费用不够,又分两次,每次5000元,向田xx借款10000元。9月份时候以许诺可以安排田xx的子女到制药厂上班为由,向田xx借款10000元。后二被告人谎称国家领导人子女办喜事、上边来人需要招待,先后向田xx借了23000元。11月份,二人又以在沁阳市合作街开办理疗店,拉拢田xx入股为由,骗取田xx3000元作为投资。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诈骗被害人田xx钱财共计人民币56000元。 3、证人王xx(陈xx女儿)证实,白崇江在租用陈xx门市部期间,以筹建疗养院、安排子女工作为由,并谎称手上有夜明珠、字画等价值连城的宝贝,并将一个假玉镯抵押给陈xx,诈骗陈xx钱财。去要钱的时候,杨小力也曾说过照脸还钱的话。 4、证人焦xx(杨小力妻子)证实,焦xx不知道杨小力怎么向别人借的钱,但在家整理东西时发现银行汇款单,知道杨小力将借的钱汇给了杨xx。 5、证人牛xx证实,牛xx与杨小力是朋友关系,2007年的时候,牛xx和杨小力等人准备筹建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后来由于需要款项巨大,牛xx不再参与筹建该疗养院了,已经有三年时间没有和杨小力联系过了。 6、证人杨xx证实,2008年至2010年期间,杨xx曾和牛xx、杨小力等人在一起筹备过中山神农人民疗养院的事情。期间,杨xx投入了75000元资金。2012年春天至9月份,杨小力给杨xx通过建行卡汇过75000元。 7、被告人杨小力的供述,在2012年4、5月份的时候,杨xx给杨小力和白崇江分别打电话说,让二人再弄点钱,跑疗养院的手续,其二人就利用办疗养院的名义取得别人的信任,以及夜明珠、玉镯、字画等物品为幌子去骗别人的钱。期间,白崇江正在罗庄村陈xx开办的信息部里从事推拿按摩,其二人就以筹办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的名义以及疗养院办成后可以安排陈xx的儿女工作,取得陈xx信任,又把一个玉镯抵押给陈xx,从她手里骗钱。总共骗了被害人陈xx82000元钱,分几次骗的不记了,白崇江给陈xx打了85000元的条,其中含3000元的房租费。后杨小力、白崇江通过位于沁阳市百货大楼建设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将70000多元钱汇给了杨xx,保留有汇款单,余款被二人挥霍。 杨小力还供述,通过陈xx的介绍,认识了田红梅(别名田xx),后杨小力和白崇江去北京拍卖字画和夜明珠没有钱,分三次向田红梅借了30000元。从北京回沁阳后,杨xx给杨小力打电话说杨xx的儿子结婚缺钱,杨小力就让白崇江又向田红梅借了20000元,并将一个猫眼石抵押给了田红梅,称该猫眼石价值一个多亿,后杨小力和白崇江通过位于沁阳市百货大楼建设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将18000多元汇给了杨xx。还骗过田红梅10000元,怎么骗的记不清了。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杨小力和白崇江想在沁阳市合作街开个按摩店,由于没有钱,就向田红梅借了3000元。每次向田红梅借钱,均打有借条。 8、被告人白崇江的供述, 在白崇江和杨小力骗取陈xx的钱之前,杨xx给白崇江和杨小力打电话让其二人弄些钱,其二人就以筹办疗养院的事情取得陈xx的信任,并许诺给她的子女安排工作。期间,为了让陈xx放心,还把一个假玉镯抵押给陈xx,共骗取陈xx85000元钱。这些钱都是白崇江经手的,并给陈xx写有四张借条,分别是借10000元、30000元、45000元、5000元,其中有一张借条上多写了10000元,算是等疗养院办成后多给陈xx的好处费,5000元是白崇江与陈xx合租房的房费。 后杨小力、白崇江通过位于沁阳市百货大楼建设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将70000多元钱汇给了杨xx,杨小力保留有汇款单,余款被二人挥霍。 白崇江还供述, 2012年7月份,在陈xx的门市部认识的田红梅。期间,白崇江以筹建疗养院需要去北京找专家鉴定拍卖手里有夜明珠、字画等物品,并把一个价值2个亿的猫眼石抵押给田红梅,向田红梅借了10000元,后在北京将10000元花完后,又分两次,每次借5000元,向田红梅借了10000 元。从北京回来后,白崇江和杨小力又向田红梅借了10000元,并许诺疗养院建成后把田红梅的子女安排到制药厂上班,又过了半个月左右,白崇江和杨小力以杨xx孩子结婚需要用钱,又向田红梅借了20000元,后白崇江和杨小力通过沁阳百货大楼的建设银行自动存取款机给杨xx的银行卡上汇了18600元,剩下的1400元钱白崇江和杨小力挥霍。到了10月下旬的时候,白崇江以上边来人考察需要招待为由,又向田红梅借了3000元,二人将该款挥霍。每次借钱均打有借条。后白崇江和杨小力以在沁阳市合作街开理疗店为由,再次向田红梅借了3000元。 9、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被害人陈xx于2012年12月20日报案至沁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害人报案及破案经过。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小力于2012年12月25日被抓获 (5)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白崇江2013年1月5日到公安局投案。 (6)沁阳市刑侦大队出具证明及物证照片及清单,证明陈xx报案称杨小力、白崇江抵押玉镯骗钱的情况,提交玉镯一个及该玉镯照片。 (7)借条(陈xx4张、田xx借条6张)、合作协议书一份(出资3000元)及清单、物品照片,证明杨小力、白崇江借款情况及田红梅移交猫眼一个。 (8)杨小力、白崇江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指认将该玉镯、猫眼石就是抵押给被害人陈xx、田xx的物品的情况。 (9)搜查笔录,证明办案民警在杨小力住所搜查物证情况。 (10)扣押物品及照片,证明办案民警在杨小力家扣押物品情况。 (11)杨小力、白崇江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指认杨xx情况。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汇款凭证,证明民警提取杨xx账号一张及杨小力妻子提供的杨小力汇款凭证的情况。 (13)沁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证明一份,证明牛xx系精神病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未对其进行处理。 (14)民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证明各一份,证明均没有有关办理“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的信息。 10、物证:玉镯一个、猫眼石一个,扣押杨小力的《中华医师证》、《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守则、宗旨、向社会郑重承诺》等文件物品。 11、价格鉴定:证明经河南省宝协珠宝首饰质量检测站2013年1月7日对本案涉及的镯子进行鉴定,检测结论为料器(玻璃);2013年3月18日对本案涉及的猫眼石进行鉴定,检测结论为料器(玻璃)。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以筹建“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为幌子,向被害人出具大量筹建该疗养院相关的虚假证明,许诺该疗养院建成后,可以安排被害人子女到该疗养院工作为由,并以假的玉镯、猫眼石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小力、白崇江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杨小力辩称其没有参与诈骗被害人陈xx钱财、被告人白崇江辩称其行为系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具有诈骗的性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白崇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小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 12月 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白崇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14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三、作案工具:玉镯一个、猫眼石一个,扣押杨小力的《中华医师证》、《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山神农人民敬老疗养院守则、宗旨、向社会郑重承诺》等文件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代理审判员 范献献 代理审判员 秦磊磊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玉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