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坤诉许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10 15:46:33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849号 |
原告汪坤,男,1983年11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蕊,女,1985年4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修英,系被告亲属。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坤及其代理人陈昌元,被告许蕊及其代理人金修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坤诉称:我和被告长时间分居生活,夫妻间未建立起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 被告许蕊称,我和原告感情很好,为有利于孩子的抚养教育,故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汪一×,2009年9月12日生育第二个男孩,取名汪二×,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双方外出务工,长时间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淡化,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及庭审陈述,被告答辩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二个孩子。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后虽因双方长期在外务工,造成夫妻长时间分居,故夫妻关系淡化,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如能经常保持联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以有,为有利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汪坤与被告许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俊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