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乐徇私枉法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1 11:48:01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89号 |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乐,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 辩护人马占根,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赃款予以追缴。被告人马乐不服,以“其没有利用警察身份,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任 伟 代理审判员 郭丕亮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中强 安法网89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