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爱君、王志广、王庆吉、史献红贪污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1 11:46:07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57号 |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爱君(又名韩爱军),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广,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庆吉,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 辩护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献红,男,1968年3月8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爱君、王志广、王庆吉、史献红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林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爱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志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庆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史献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韩爱君、王志广、王庆吉不服,以“其三人作用小于同案犯,原判量刑重”为由,被告人史献红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任 伟 代理审判员 贠宁宁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中强 安法网89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