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东斌与被告李红玮、靳焕婷、詹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10 09:21:00 |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渑民一初字第1043号 |
原告张东斌,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李红玮,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靳焕婷,女,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告詹专建,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 原告张东斌与被告李红玮、靳焕婷、詹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玮、靳焕婷、詹专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9日,被告李红玮因资金紧张在我处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2%,借款期限一年,并由靳焕婷、詹专建、李孝伟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绝偿还,诉求被告偿还60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 被告李红玮、靳焕婷、詹专建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2月19日三被告签名的借据1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2月29日,被告李红玮因资金紧张在我处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2%,借款期限一年,并由靳焕婷、詹专建、李孝伟担保。如到期不还,承担本金20%的经济赔偿。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三被告拒绝偿还,诉求三被告偿还60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诉讼费。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红玮经被告靳焕婷担保借用原告现金60000元,由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李红玮、靳焕婷、詹专建对担保约定不明,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玮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现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2%计算,从2012年2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靳焕婷、詹专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红玮、靳焕婷、詹专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李小伟 审 判 员 赵国辉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0一三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郑 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