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俊良犯受贿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1 11:30:28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84号 |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良,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 辩护人殷保明、陈晓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良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赃款77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刘俊良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艳静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俊良及其辩护人殷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良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彩芳 审 判 员 李振安 审 判 员 廖奇志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国锋 安法网8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