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显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11:28:17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固刑初字第31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显平,绰号老尾巴,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显平犯盗窃罪,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显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程显平伙同刘金刚、王学林(已另案起诉)在河南省固始县祖师庙乡刘楼村陈楼组居民鄢元豪家门口砍竹棍时,乘鄢元豪家中无人之机,将鄢元豪住房的4扇窗户、2张床、1个煤气罐和1根老式杆秤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6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追缴退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程显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鄢元豪陈述;证人刘××、王××、胡××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显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显平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程显平伙同刘金刚、王学林(已判决)在河南省固始县祖师庙乡刘楼村陈楼组居民鄢元豪家门口砍竹子时,乘鄢元豪家中无人之机,将鄢元豪住房的4扇窗户、2张床、1个煤气罐及1根老式杆秤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6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追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当庭供述;被害人鄢元豪陈述;证人刘××、王××、胡××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另有:被告人程显平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显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程显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程显平系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显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显平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显平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显平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 从 兵 审 判 员 刘 康 学 代理审判员 陈 岩 二 〇 一 三 年 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钟 长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