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彦岭诉被告董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01 10:54:06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调解书 |
(2013)华法民初字第2229号 |
原告刘彦岭,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清河头乡教育股家属院1号。身份证号码:410928195503070911。 委托代理人王应,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慧霞,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昆吾二期20号楼3单元5号。身份证号码:410926197903224824。 原告刘彦岭诉被告董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系邻居关系,平时两家关系较好,被告时常向原告借款,2012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共计165100元,2012年12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董慧霞偿还原告刘彦岭借款176600元,于2013年6月3日前一次付清。 2、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原告刘彦岭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孟迎春 审 判 员 翟献宽 人民陪审员 王利姗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白翠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