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9 16:10:53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255号 |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士安,男,1962年4月5日出生。 被告人陆道明,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人陆道学,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人徐运夺,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人郑广学,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等人以38000元的价格合伙购买了固始县城郊乡六里庙村大榆树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杨树170余棵。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一伙共同砍伐了81棵杨树。经鉴定,81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8.0275立方米。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滥伐林木折合蓄积共计28、02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当时听说采伐证没有办好不愿意砍树,卖树的村委会说出了事情一切由他们负责,现在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等人伙同甄朝福以38000元的价格合伙购买了固始县城郊乡六里庙村大榆树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杨树170余棵。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卖方负责办理森林砍伐证及周围环境。2010年10月13日五被告人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一伙共同砍伐了81棵杨树。经鉴定,81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8.0275立方米。此案经群众报警,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五被告人先后向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公诉关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冯士安供述:我和陆道学、陆道明、郑广学、甄朝福、徐运夺等六人合伙购买城郊乡六里庙村大塘埂上的一批杨树,有170棵,我代表买树方签的合同,说好价格38000元,采伐证有村民组负责办理。2010年10月13日村民组代表找到我们要求砍树,没有见到采伐证我们不敢砍,村长王杰文说你们只管砍,采伐证正在办理中,如果有什么事逮人跟你们无关,我们才敢砍,砍了有80棵树,森林公安局来人了我们就没再砍了;被告人陆道学、陆道明、郑广学、徐运夺供述与此相符; 2、证人王××证言:因县里产业集聚区需要征用我村的大塘,当时大塘埂上栽的杨树需要砍伐,就与冯士安等人签订卖树合同,由于办理采伐证需要钱,当地村民不愿意出,产业集聚区主任说树只管砍,采伐证由产业集聚区负责办理,因为有县里领导表态,时间又比较紧,树贩子找到我时我就说让他们边放树边办证,现在没有办好证就砍树责任应当由工业集聚区负责;证人顾××、李一×、李二×、沈××证言与此相符;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树被砍伐情况;立木蓄积鉴定结论书证实被伐林木共计81棵,折合立木蓄积28、0275立方米; 4、放树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固始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称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愿意对被告人实施帮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共计28.027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人与他人签订买树协议时约定采伐许可证由卖树方负责办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固始县司法局出具书面意见函,愿意对被告人实施帮教,综合考虑上述事实,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士安、陆道明、陆道学、徐运夺、郑广学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士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陆道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陆道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徐运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郑广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书月 审判员 刘继武 审判员 贾学友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新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