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海付、杜兴旺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9 16:21:14 |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殷刑初字第124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海付,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兴旺,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海付、杜兴旺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海付、杜兴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海付临时受雇于被害人刘凤强从陕西神木县运煤至安阳市大唐发电厂,2013年5月6日,杜海付驾驶豫ED8638半挂车行至山西省境内208省道时,将车上的优质煤盗卖5吨。经鉴定,所盗煤价值为2925元。 被告人杜兴旺临时受雇于被害人刘凤强从陕西神木县运煤至安阳市大唐发电厂,2013年5月6日,杜海付驾驶豫EEB365半挂车行至山西省境内208省道时,将车上的优质煤盗卖5吨。经鉴定,所盗煤价值为29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海付、杜兴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凤强陈述、证人郭XX、郭XX的证言、户籍证明、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海付、杜兴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海付、杜兴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海付、杜兴旺当庭自愿认罪,且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海付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二、被告人杜兴旺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贾晓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华素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