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亮、鲁传奇、李红昌、平成山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31
张晋亮、鲁传奇、李红昌、平成山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10-09 15:55:23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辉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晋亮(小名老二),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被陵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鲁传奇,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红昌,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2013年6月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平成山,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晋亮、鲁传奇、李红昌、平成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晋亮、鲁传奇、李红昌、平成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平成山从他人手中购买咖啡因。2013年2月,在山西省陵川县马圪当乡双底村平成山家中,平成山以每斤16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张晋亮咖啡因250克。

2、被告人李红昌从他人手中购买咖啡因。2013年3月,在山西省陵川县崇文镇南垛村李红昌家中,李红昌以每斤11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张晋亮咖啡因5000克,公安机关在李红昌家中当场缴获咖啡因1574.737克,剩余部分被自己吸食。

3、2013年4月,在山西省陵川县马圪当乡双底村张晋亮家中,被告人张晋亮以每斤180元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被告人鲁传奇咖啡因2000克。

4、2013年4月,被告人鲁传奇以每斤25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XX咖啡因1000克,贩卖给苏XX咖啡因500克。2013年5月20日,鲁传奇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收缴咖啡因477.107克。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晋亮、鲁传奇、李红昌、平成山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晋亮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晋亮、鲁传奇、李红昌、平成山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红昌、平成山分别从他人手中购买咖啡因。2013年2月份、3月份,被告人张晋亮分别从被告人平成山手中以每公斤320元的价格购买咖啡因0.25千克,以每公斤22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红昌手中购买咖啡因5千克。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晋亮以每公斤360元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被告人鲁传奇咖啡因2千克。后被告人鲁传奇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XX咖啡因1千克,贩卖给苏XX咖啡因0.5千克。2013年3月份,公安机关在李红昌家当场缴获咖啡因1、574737千克,剩余部分被自己吸食。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鲁传奇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收缴咖啡因0.477107千克。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晋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晋亮出生于1980年3月9日、被告人鲁传奇出生于1990年4月23日、被告人被告人李红昌出生于1949年2月20日、被告人平成山出生于1963年11月20日;2、陵川县公安局陵公行罚字[2010]第00031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晋亮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处罚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3、辉县市公安局薄壁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晋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情况;4、辉县市公安局薄壁派出所情况说明两份;5、收缴毒品的现场照片,证实当场在鲁传奇车里、李红昌家里收缴毒品的情况;6、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鲁传奇车里、李红昌家里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7、辉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上交毒品单据,证实已将扣押的咖啡因上缴至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禁毒大队;8、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公(刑)鉴(毒)字[2013]109号、11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公安机关送检的在李红昌家里、鲁传奇车里扣押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毒品主要成分咖啡因;9、证人苏XX证言,证实2012年年后的一天,其在鲁传奇那里以每斤250元的价格购买了0.5千克咖啡因的事实;10、证人赵XX证言,证实2012年年后的一天,其以每斤250元的价格从鲁传奇处购买了1千克咖啡因的事实;11、被告人李红昌供述,证实二、三年前辉县市高庄乡岳村的岳小群抵账抵给其15斤“白面”。 2013年3月份,张晋亮以每斤110元的价格从其家购买了5千克咖啡因,自己吸了一部分,剩余的被公安机关扣押了;12、被告人平成山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其在山西省高平市陈区镇的一户人家买了1千克咖啡因,后以每斤160元的价格卖给张晋亮0.25千克咖啡因;13、被告人张晋亮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其在陵川县一个小区的老李处以每斤110元的价格买了5千克咖啡因,2013年春节后,在本村的平成山处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0.25千克咖啡因。2013年4月份,其以每斤180元的价格卖给了薄壁镇西沟村的鲁传奇2千克咖啡因;14、被告人鲁传奇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其以每斤180元的价格在张晋亮家两次购买了2千克咖啡因,后以每斤250元的价格卖给了薄壁镇沈庄村的赵XX0.5千克,卖给了薄壁镇圪针庄村的苏XX1千克,另外一部分在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扣押了。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晋亮、鲁传奇、李红昌、平成山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张晋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晋亮、鲁传奇、李红昌、平成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晋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鲁传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李红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平成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居芳

                                              审  判  员  王顺亮

                                              审  判  员  周智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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