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磊、陈明言、杨小超犯盗窃罪,被告人石彩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6-07-11 12:31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磊、陈明言、杨小超犯盗窃罪,被告人石彩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提交日期:2013-10-09 10:11:56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浚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磊,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30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2年12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明言,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22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5月24日被羁押,罚金已缴纳)。因涉嫌盗窃犯罪,2012年12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小超,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2年12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彩玲,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因收购赃物,2007年8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8月2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2年12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1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3〕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磊、陈明言、杨小超犯盗窃罪,被告人石彩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磊、陈明言、杨小超、石彩玲及被告人石彩玲的辩护人景长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杨磊翻墙进入浚县富贵花园小区东边孟连英家中,盗窃人民币1500元。

2、2012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杨磊翻墙进入浚县粮仓北边杜军玲家中盗窃一台方正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磊伙同杨小超来到浚县仿古一条街,翻墙进入池国强家中盗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耳环一对。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778元,一对耳环价值人民币2642元,联想牌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

4、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明言在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贾沛开的网络宾馆登记室内盗窃现金800元,香烟5盒。经鉴定:被盗5盒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

5、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磊伙同杨小超溜门进入浚县怀禹路李新英家中盗窃人民币220元,IPAD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680元。

6、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钻窗进入浚县紫金路路北王银霞家中盗窃一块英纳格男士手表,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照相机。经鉴定:被盗英纳格男士手表价值人民币703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40元,佳能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

7、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杨磊伙同杨小超翻墙进入浚县紫金路路北郭云强家中盗窃1000元人民币,黑色酷派7260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黑色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

8、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翻墙进入浚县怀禹东路贾红芬家中,盗窃人民币1000元,一部黑色高仿iphone4手机。经鉴定:被盗黑色高仿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70元。

9、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杨小超预谋盗窃,后杨小超有事未去,杨磊伙同陈明言翻墙进入浚县关帝庙街许明军家中,盗窃2600元人民币,事后杨小超分得赃款400元。

10、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杨磊伙同陈明言溜门进入浚县紫金路路北张素琴家中,盗窃三枚长城纪念币,一枚袁大头。经鉴定:三枚长城纪念币30元,一枚袁大头2元。

11、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杨磊翻墙进入浚县水利局家属院张金成家中,盗窃人民币1900元,面额人民币98元的裕隆超市卡一张。

12、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进入浚县东关后街牛俊玲家中,盗窃人民币80元,面额人民币120元的黎源超市购物卡一张。

13、2012年12月4日,杨磊伙同陈明言、杨小超翻墙进入到浚县陈宝霞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4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条千足金手链、一个千足金吊坠、两条银项链、一个空心金豆、一个玉佛、一个玉观音、一个脚型吊坠,方正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个新疆维吾尔族纪念币,一个不知名纪念币。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1141元,方正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新疆维吾尔族纪念币100元,不知名纪念币3元。同日,被告人石彩玲以7480元的价格收购了杨磊等人盗窃的部分黄金首饰,其中包括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只黄金耳钉、一个黄金豆、一条黄金手链,被收购的这些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6168元。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杨小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彩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石彩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石彩玲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出涉案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杨磊进入浚县城关镇中行巷孟连英家中,盗窃人民币1500元。

2、2012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杨磊进入浚县城关镇东关后街杜军玲家中盗窃一台方正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磊伙同杨小超来到浚县城关镇风景区家属院,翻墙进入池国强家中,盗取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耳环一对。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778元,一对耳环价值人民币2642元,联想牌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4、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明言在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贾沛经营的网络宾馆登记室内窃取现金800元、黄金叶香烟(金渠)5盒。经鉴定:被盗5盒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

5、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磊伙同杨小超溜门进入浚县城关镇怀禹路东段李新英家中盗窃人民币220元,IPAD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680元(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6、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钻窗进入浚县紫金路东段王银霞家中盗窃一块英纳格男士手表,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照相机。经鉴定:被盗英纳格男士手表价值人民币703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40元(已追回并退还失主),佳能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

7、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杨磊伙同杨小超翻墙进入浚县紫金路郭云强家中盗窃1000元人民币,黑色酷派7260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黑色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8、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翻墙进入浚县城关镇怀禹路东段贾红芬家中,盗窃人民币1000元,一部黑色高仿iphone4手机。经鉴定:被盗黑色高仿iphone4手机价值人民币70元。

9、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杨小超预谋盗窃,后杨小超有事未去,杨磊伙同陈明言翻墙进入浚县城关镇关帝庙街许明军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2600元,事后杨小超分得赃款400元。

10、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杨磊伙同陈明言溜门进入浚县城关镇紫金路张素琴家中,盗窃三枚长城纪念币,一枚袁(园)大头。经鉴定:三枚长城纪念币30元、一枚袁大头2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11、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杨磊翻墙进入浚县城关镇水利局家属院张金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900元,面额98元的裕隆超市卡一张。

12、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磊伙同陈明言进入浚县城关镇东关后街牛俊玲家中,盗取现金人民币80元,面额120元的黎源超市购物卡一张。

13、2012年12月4日,杨磊伙同陈明言、杨小超翻墙进入到浚县陈宝霞家中,盗取现金24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条千足金手链、一个千足金吊坠、两条银项链、一个空心金豆、一个玉佛、一个玉观音、一个脚型吊坠,方正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个新疆维吾尔族纪念币,一个不知名纪念币。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1141元,方正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新疆维吾尔族纪念币100元,不知名纪念币3元。同日,被告人石彩玲以7480元的价格收购了杨磊等人盗窃的部分黄金首饰,其中包括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只黄金耳钉、一个黄金豆、一条黄金手链,被收购的这些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6168元。被盗的现金2400元,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耳钉、两条银项链、一个玉佛、一个脚型吊坠,方正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个新疆维吾尔族纪念币和一个不知名纪念币,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诉讼中,被告人石彩玲的亲属退出涉案赃款16168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宝霞等人的陈述,证人周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磊、陈明言、杨小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杨磊参与盗窃十二起,盗窃数额为54334元;陈明言参与盗窃七起,盗窃数额为42246元;杨小超参与盗窃五起,盗窃数额为39284元,均系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彩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磊、陈明言、杨小超、石彩玲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明言、杨小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明言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彩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明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本院(2010)浚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明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中的“缓刑三年”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小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石彩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消烊

                                             审  判  员    赵  慧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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