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红犯危险驾驶罪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9 09:16:17 |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川刑初字第00192号 |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红,又名马雪峰,男, 1977年1月17日出生于周口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7月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胜利、被告人马红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马红参加其朋友喜宴,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豫9F830)由东向西行驶回家,当行至周口市建设路西段贾鲁河西侧时,发生将行人乔X撞伤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对马红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5.88mg /100ml,属醉酒驾驶。后马红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乔X已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乔X的陈述,证人朱X、魏X证言、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图、鉴定结论:周口市公安局出具的马红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的民事部分赔偿协议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酒后驾驶机动车(两轮摩托车)上路,且与行人乔X相撞,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经周口市公安局对马红血液乙醇检测,从马红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5.88mg /100ml。被告人马红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红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协议,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平安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