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波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9 09:31:42 |
|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老刑初字第72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波涛,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2013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波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帆、被告人李彤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4月4日22时许,被害人穆XX酒后乘坐被告人王波涛的出租车至洛阳市老城区神都大厦门口时,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穆XX被王波涛打伤。经鉴定,穆XX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案发后,王波涛与穆XX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王波涛一次性赔偿穆XX30000元,穆XX对王波涛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被害人穆XX的陈述,证人郭XX、刘XX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涛不能妥善处理因琐事引发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波涛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穆XX因本案承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波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宣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洁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