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众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忠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09:34:11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2)商民三终字第85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众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忠民,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众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忠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宋忠民于2010年11月16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万余元以及利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商丘众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丘众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葛磊、被上诉人宋忠民之委托代理人吴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