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亮诉被告王林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9 00:40:33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淮民初字第788号 |
原告张亮,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男,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林平,女,农民。 原告张亮诉被告王林平离婚一案,原告张亮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献明,被告王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亮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0年4月28日举行婚礼,后被办结婚登记。2010年腊月20日生女儿。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打骂。2013年5月28日,二人发生纠纷,被告把原告浑身多处捅伤。现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不付抚养费。 被告王林平辩称,我们婚后感情可以,不同意离婚。 原告张亮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用以证明其婚姻关系。 2、买车协议,用以证明其财产情况。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张亮及被告王林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4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2010年腊月20日生女儿张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5月3日双方发生纠纷,2013年5月28日双方再次生气、吵打,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 本院认为,原告张亮及被告王林平婚后已育有一女,现虽有矛盾,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亮与被告王林平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孝 虹 人民陪审员 戴 辉 人民陪审员 柳 亚 华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海 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