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郑乐芝诉被告徐俊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8 21:41:52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淮民初字第782号 |
原告郑乐芝,女,1990年10月生。 被告徐俊,男,1985年2月生。 原告郑乐芝诉被告徐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乐芝、被告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生一子,婚前双方不了解,婚后被告对她不好,怀孕期间也对她不管不问,现起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被告对她较好。他同意离婚,但小孩应由他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乐芝与被告徐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 2012年12月生一子XX,现在被告处抚养。原、被告婚后刚开始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二人自2012年6月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又同意离婚。对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婚生一子现在被告处抚养,应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乐芝与被告徐俊离婚。 二、婚生一子xx由被告徐俊抚养,原告郑乐芝每月支付抚养费180元,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俊 杰 人民陪审员 柳 亚 华 人民陪审员 赵 辉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邬 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