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朱学奎诉被告李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9 00:40:56 |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淮民初字第790号 |
原告朱学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淮,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女,汉族。 原告朱学奎诉被告李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学奎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胜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学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淮、被告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学奎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于1991年举办结婚典礼。同年生一子朱磊,现已成年。2003年生育二子朱XX。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长期没有建立正常夫妻感情。两人因性格不和,于2009年10月分居至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李敏当庭口头辩称,我同意离婚,他走四、五年没给小孩一份。他在外边找野女人,经常不回家。2008年10月份分居。两小孩各抚养一个。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于1991年6月结婚,办有结婚证。1992年农历10月17日生长子朱磊;2003年农历6月6日生次子朱XX。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时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主要原因是原告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后,二子由被告李敏抚养。2012年10月,李敏自筹资金盖二间三层楼房,朱学奎未出资,朱学奎当庭表示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且婚生二子。由于原告朱学奎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分居已满两年。分居后,二子由被告李敏抚养。现长子已成年,无需抚养。次子年龄尚小,需要抚养。庭审中,原、被告放弃不愿意抚养次子,于法无据。从2008年10月份、原、被告分居后,朱XX一直随母亲李敏生活,以不改变小孩生活环境,朱XX随母亲生活合适。由原告朱学奎负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学奎与被告李敏离婚。 二、婚生子朱XX由李敏抚养,朱学奎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年付一次,2013年度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以后每年的抚养费限6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学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 胜 明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海 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