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亮、吕玉梅与被上诉人陈文亭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09:39:43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2)商民三终字第89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亮,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玉梅,女,1981年8月4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孟凡莲,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亭,男,1961年6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秀兰,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飞,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亮、吕玉梅与被上诉人陈文亭物权纠纷一案,陈文亭于2011年10月12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建在原告承包土地上的三层楼房,并赔偿损失10000元。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万亮、吕玉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亮、吕玉梅之委托代理人孟凡莲及上诉人万亮、被上诉人陈文亭之委托代理人吴秀兰、马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