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屹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志明、蒋付堂、韩从峰、锦中文、付娟、高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09:06:14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2)商民三终字第65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 代表人窦振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屹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手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明,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付堂,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从峰,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中文,男,1955年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娟,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健(又名高家建),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县支行(以下简称民权农行)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屹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立公司)、孙志明、蒋付堂、韩从峰、锦中文、付娟、高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屹立公司清偿至2011年9月本息合计2815043元和至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罚息,其余六名被告以抵押物为限连带清偿借款。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1)民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民权农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权农行之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被上诉人孙志明、蒋付堂、韩从峰之委托代理人孟祥升,被上诉人锦中文之委托代理人李福星,被上诉人付娟之委托代理人王政道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屹立公司、高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1)民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