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玉平因与上诉人张金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08:25:24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35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平,女,1968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晓东、田静恩(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城(成),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韩玉平因与上诉人张金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韩玉平、张金城均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晓东、田静恩,上诉人张金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