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赵风娟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5:38:25 |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范刑初字第00096号 |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风娟,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风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风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28日下午,赵风娟之子常一X与常二X之子常三X发生纠纷,赵风娟殴打了常三X,并于19时许前往常二X家,与常二X发生争执,常二X夫妻二人均要求赵风娟离开其住宅,赵风娟拒绝离开,后被常二X推门外。当晚常四X和赵继存与常二X说合此事,赵风娟再次进入常二X家,并对常二X进行殴打。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赵风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风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下午,赵风娟之子常一X与常二X之子常三X发生纠纷,赵风娟殴打了常三X,并于19时许前往常二X家,与常二X发生争执,常二X夫妻二人均要求赵风娟离开其住宅,赵风娟拒绝离开,后被常二X推门外。当晚常四X和赵继存与常二X说合此事,赵风娟再次进入常二X家,并对常二X进行殴打。案发后,被告人赵风娟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赵风娟的户籍证明及辨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现场方位图,本院对常二X的询问笔录,破案经过,证人刘XX、赵XX、常四X、常照阳、陈XX、史XX、权XX的证言,被害人常二X的陈述,被告人赵风娟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风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风娟能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赵风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风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 骞 审 判 员 石 宝 文 审 判 员 范 甫 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