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崔邦才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5:53:03 |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范刑初字第00071号 |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邦才,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为范县陈庄乡崔胡同村,住该村。200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月2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邦才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邦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崔邦才窜至范县龙王庄镇田柳寺村张XX家实施盗窃翻墙逃出时,被开门的张XX发现,被告人崔邦才被村民追赶至范县龙王庄路口时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图、刑事技术照片,范县龙王庄镇派出所证明,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指控崔邦才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邦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崔邦才窜至范县龙王庄镇田柳寺村张XX家实施盗窃未果,在翻墙逃出时,被开门回家的张XX发现,被告人崔邦才被村民追赶至范县龙王庄路口时抓获。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崔邦才户籍证明及对其的辨认笔录,范县人民法院(2007)范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濮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破案经过,现场方位图、刑事技术照片,范县公安局龙王庄派出所证明,证人闫一X、石一X、闫二X、石二X、梁XX证言,失主张XX陈述,被告人崔邦才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邦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崔邦才当庭认罪态度较好。200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崔邦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邦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 骞 审 判 员 石 宝 文 审 判 员 范 甫 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