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杜昌法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5:51:13 |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范刑初字第00093号 |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昌法,男,1972年10月19日。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8月27日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昌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昌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5月29日14时15分,被告人杜昌法无证驾驶两摩托车与王XX驾驶的豫J-FE015黄色皮卡车在范县濮王产业集聚区丰利项目部处相撞。经检验,杜昌法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84.87mg/100ml。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血乙醇鉴定书,辨认笔录,破案报告等证据。指控杜昌法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昌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9日14时15分,被告人杜昌法酒后无证驾驶两摩托车与王XX驾驶的豫J-FE015黄色皮卡车在范县濮王产业集聚区丰利项目部处相刮擦。王XX报案后,杜昌法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杜昌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4.87mg/100ml。案发后,双方对该事故的经济损失已自行协商解决,互不追究。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杜昌法的供述,证人王XX的证言,濮阳市威法病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乙醇检验报告书,杜昌法的户籍证明及对其辨认笔录,破案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昌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杜昌法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杜昌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昌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徐 骞 审 判 员 石 宝 文 审 判 员 范 甫 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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