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叶正启与被上诉人孙玉珍、孙秀荣,原审被告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口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08:23:07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14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正启,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珍,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东伟,男,1973年8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秀荣,女,1949年4月29日出生。 原审被告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口村委会。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上诉人叶正启与被上诉人孙玉珍、孙秀荣,原审被告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台街道办事处路口村委会(以下简称路口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叶正启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正启与被上诉人孙玉珍、孙秀荣及孙玉珍的委托代理人吴东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路口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且叶正启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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