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天军、赵天玲与被上诉人雍国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08:22:06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24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天军,又名赵占军,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天玲,又名赵占玲,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雍国栋,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天军、赵天玲与被上诉人雍国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赵天军、赵天玲不服宁陵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天军、赵天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杰,被上诉人雍国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楠楠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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