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社稷与宋刚建、宋银燕、尤伟遗赠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0:27:36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2157号 |
原告宋社稷,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苗东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刚建(系原告之父),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永城市城关镇,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被告宋银燕(系原告之姑),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芒砀路。 被告尤伟(系原告之姑),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候岭乡莲花小区东门。 原告宋社稷因与被告宋刚建、宋银燕、尤伟遗赠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尹雷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社稷及其委托代理人苗东峰、被告宋刚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银燕、尤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社稷诉称,2007年2月11日,原告之祖父母宋子英、尤凤英立遗嘱一份,当宋子英、尤凤英去世后,将其位于永城市劳动街门市部两层四间房屋(包括楼下三间门面房、楼上一间和楼梯)赠给宋社稷。2009年宋子英去世,2013年尤凤英去世,后原告要求拥有遗赠的房屋被被告拒绝,被告否认遗嘱的真实性,经协商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宋子英、尤凤英所立遗嘱有效。 被告宋刚建、宋银燕、尤伟承认原告宋社稷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宋子英、尤凤英于2007年2月11日所立遗嘱有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社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雷军 二Ο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海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