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好关犯危险驾驶罪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0:40:54 |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浚刑初字第95号 |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好关,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3年5月4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7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4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6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好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好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周好关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浚州大道与新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周好关进行酒精检测,周好关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好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周天才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好关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周好关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周好关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浚州大道与新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浚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周好关进行酒精检测,周好关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好关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年龄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好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好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好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慧 审 判 员 张晓松 代理审判员 苗俊玲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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