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林林与彭峻岭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0:03:04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798号 |
原告徐林林,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城市十八里镇。 被告彭峻岭,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城市十八里镇。 原告徐林林因与被告彭峻岭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峻岭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林林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元旦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5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彭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且被告信邪教,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徐林林与被告彭峻岭离婚,女儿彭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彭峻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女儿彭雨涵的基本情况;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女儿彭XX出生于2009年10月16日;4、永城市十八里镇七里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经庭审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的依据使用。 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9年元旦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5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彭XX。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故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个女儿,虽因故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林林与被告彭峻岭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林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张世友 二O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予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