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钱文彬诉被告胡满满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10:21:53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544号 |
原告钱文彬,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满满,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钱文彬诉被告胡满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满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文彬诉称,2008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认识,因对被告缺乏了,共同生活后双方经常生气打架,2009年生一男孩,叫钱XX,被告对小孩不管不问,经常外出不回家。2011年8月被告外出至今,感情上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钱俊诚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元。 被告胡满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外打工时相识,2011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钱XX,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2011年8月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未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经常生气。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钱XX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钱文彬与被告胡满满离婚。 二、婚生男孩钱XX由原告钱文彬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钱文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杰 审 判 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王国军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