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向礼与陈倩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9:59:59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永民初字第650号 |
原告郝向礼,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蒋口镇。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倩,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十八里镇。 原告郝向礼因与被告陈倩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向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倩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向礼诉称,2002年5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28日,双方举行仪式同居生活,于2005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15日生育女儿郝一X,2008年6月22日生育儿子郝二X。近年来,被告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生活作风不检点,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令原告非常气愤,且被告陈倩于2012年12月19日不辞而别,对原告及子女不尽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郝向礼与被告陈倩离婚,女儿郝一X、儿子郝二X由原告抚养,被告陈倩负担抚养费。 被告陈倩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28日,双方举行仪式同居生活,于2005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15日,生育女儿郝一X,2008年6月22日,生育儿子郝二X。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二个孩子,虽为生活琐事生气,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因素。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郝向礼与被告陈倩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郝向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常明文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尹雷军 二Ο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海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