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兵与被告宋稳杰、宋付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9:59:01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平民初字第318号 |
原告李兵,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稳杰,女,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付举(宋黑孩),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稳杰之父。 原告李兵与被告宋稳杰、宋付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兵,被告宋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付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宋稳杰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6月27日给被告宋稳杰见面礼2000元,2012年7月4日给被告宋稳杰下彩礼30660元及烟酒2000元,2012年中秋节又给2000元,2012年10月8日给手机一部价值1548元,2012年8月6日给宋稳杰的邮政银行卡上汇1000元,2012年10月6日又汇到宋稳杰邮政银行卡上800元,买衣服和鞋450元,2012年10月26日给上车封子12000元。原告与宋稳杰一直没有同床,导致解除婚约,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二被告未返还分文。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彩礼款52558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宋稳杰辩称,原告所诉彩礼款过多,其也不应退还。 被告宋付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李兵与被告宋稳杰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给被告宋稳杰见面礼2000元、下彩礼30000元、压箱款660元、相家时给2000元,上车封子12000元。2012年10月26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在卷,并经过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所诉给被告宋稳杰下彩礼及其他款项4666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宋稳杰以缔结婚约为由索要彩礼及其他款项,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签于原告与被告宋杰稳已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彩礼款及其他款项可适当返还,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以返还70℅为宜,即为32662元。接收该笔款项时宋稳杰与其父共同生活,家庭财产是共同的,故该款应当由宋稳杰与其父共同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稳杰、宋付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兵彩礼款3266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被告负担780元,原告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杰 审 判 员 张 涛 陪 审 员 付花珍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