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谭世红与游庆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9:17:44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982号 |
原告谭世红,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游庆珍,女,1976年8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谭世红与被告游庆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世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强、被告游庆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世红诉称:我与被告游庆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夫妻感情基础差,加之被告未能尽做母亲和妻子的义务,在我外出务工期间不能够照顾孩子,致孩子体弱多病,出于无奈只能把孩子托付给别人抚养,并且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原件(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被告游庆珍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实,其起诉离婚的原因是他在外有外遇。婚后孩子体弱多病,但责任不在我。现在我因患有精神疾病,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丈夫的帮助与扶持,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在北京301医院的检查病历(诊断焦虑、疑虑障碍)2、固始县安定精神病医院诊断抑郁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谭一×,2009年12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谭二×;孩子现随其奶奶一起生活。婚后前期双方感情尚可,2010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外出务工。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系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日后双方若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和能。原告起诉离婚,未能向法庭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世红起诉与被告游庆珍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 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全 |
